质押背书:详细解释贴现,质押,和背书的区别

前言
票据主要有汇票、支票和本票三大类,其中: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大类,其中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本文主要讲商业汇票的背书、贴现与质押,三者均为持票人可以对未到期票据进行的票据行为。

一、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1.背书
持票人行使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贴现
根据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所述:

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举个例子:A企业资金紧张,该企业选择将一张面值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卖给B银行换钱,B银行接收票据并将结算后的价款支付给B企业,这就是贴现行为。假设B银行现在头寸紧张,刚好缺100万,该银行可以选择将该张票据转让给同业(B银行),即转贴现;也可以选择将该张票据卖给中央银行,及再贴现。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联系与区别
1.贴现与背书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质押与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其他
票据贴现或背书给他人后,票据的所有权随即转移;而票据质押后,所有权仍归持票人所有,但是,票据需要移交给质权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贴现和质押可以视为背书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们都属于票据行为。

三、到期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备注:个人理解背书意思为将汇票的权利给了其他人,但是上边会给相应的信息绑定,比如贴上一张背书信息的纸,另外贴现其实就是想要提前用钱,可以拿着汇票直接去银行取钱,但是需要花点利息哈,质押其实很好理解,就是企业B拿着持票人给的汇票,给钱当然也可以收取服务费,但是汇票的所有权还在持票人的手中。

区别:

质押   角色A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持票方为B(角色为企业和银行),时机发生在贴现到期前;

背书   角色A所有权发生变化,持票方为B(角色为企业),时机发生在贴现到期前;

贴现   角色A所有权发生变化,持票方为B(角色为银行),实际发生在贴现到期前;

另外就是兑付了,兑付就不用另外出钱了。

相关推荐

相关文章